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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匈奴鲜卑等收继婚的变迁
魏晋南北朝匈奴鲜卑等收继婚的变迁
摘要:两晋南北朝时期以匈奴、鲜卑为代表的北方游牧民族进入中原后“收继婚”观念和制度变迁,讨论北方游牧   民族法律变迁,揭示该时期北方游牧民族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变迁背后的社会经济原因。   关键词:游牧民族;收继婚;变迁   5455统治者决定“蒸”(或“”)守寡的后母或守寡兄   嫂、弟媳的首要因素是她们的姿色;可能也正因   如此,第二,他们并没有“蒸”(或“”)所有守寡   的后母或守寡的兄嫂、弟媳;第三,“蒸”(或“”)   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满足统治者本人的性欲望,而   不是为了繁衍后代或其他与生存相关的需要。   而恰恰是这一点,在一个注重家庭伦常的社会中   是最受舆论的谴责、甚至是刑罚制裁的。实际   上,在南北朝时期的史料中,我们已阅读到当时   人们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进行谴责的事例:   宣武灵皇后胡氏,安定临泾人,司徒国珍女   也。……时太后得志,逼幸清河王怿,淫乱肆情,   为天下所恶。……太后复临朝,大赦改元。自是   朝政疏缓,威恩不立,在下牧守,所在贪。郑俨   污乱宫掖,势倾海内;李神轨、徐纥并见亲侍,一   二年中,位总禁要,手握王爵,轻重在心,宣淫于   朝,为四方之所厌秽。文武解体,所在乱逆,土崩   鱼烂,由于此矣。〔4〕(P337~339)   而这种谴责深深根植于儒家传统的观念中。   三、中国“正统王朝”的婚姻禁忌   从史书的记载上看,“同姓不婚”在中国先秦   时代的人们看来就已经是一个明确的法律伦常   观念①;而在现代的法律人看来更是中国古代婚   姻法律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5〕(P59)。这种“同姓不   婚”是基于血缘关系的禁忌②。然而,与此相关的   另一项婚姻的禁忌是血缘关系之外的禁忌,这就   是禁止娶亲属的妻妾。瞿同祖先生指出:“中国   是一极端注重伦常的社会,亲属的妻妾与其夫家   亲属之间的性关系是绝对不容许的。在她的丈   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   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   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   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6〕(P105)尽管瞿同祖先   生引用的史料主要是唐及唐之后的朝代,但我们   也可以从两晋南北朝及其之前朝代的史料中获   得印证。   根据史书③记载,早在晋文帝为晋王时便着   手修改前代律令,“重奸伯叔母之令,弃市。淫寡   女,三岁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为正,不理私   约,准五服以治罪也。”这说明了早在匈奴、鲜卑   等游牧民族逐鹿中原之前,与亲属之妻妾发生性   行为的禁令已经存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儒家思想影响下的“正统王朝”严厉谴责和惩治   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立法思路。而在司法实   践中,更早于此,比如西汉时期“泽王刘定国事   件”便是典型事例④:   泽王燕二年,薨,谥曰敬王。子康王嘉嗣,九   年薨。子定国嗣。定国与父康王姬奸,生子男一   人。夺弟妻为姬。与子女三人奸。定国有所欲   诛杀臣肥如令郢人,郢人等告定国。定国使谒者   以它法劾捕格杀郢人灭口。至元朔中,郢人昆弟   复上书具言定国事。下公卿,皆议曰:“定国禽兽   行,乱人伦,逆天道,当诛。”上许之。定国自杀,   立四十二年,国除。〔7〕(1903)   从这条史料看,与亲属之妻妾发生性行为被   定性为“禽兽行、乱人伦、逆天道”。因此,至少从   汉代以来,中国正统王朝便严厉谴责在家庭内部   与亲属之妻妾发生的性行为,而且在立法和司法   实践上严厉惩处这种行为,因而,可以推论,男子   “明媒正娶”亲属之妻妾的行为更是伦理和法律   所不能容忍的了。   四、两种观念的对峙   如前所述,在中国正统王朝看来,与亲属之   妻妾发生性行为(亲属主要是已经死亡的父亲或   兄弟)是一件惊世骇俗为礼法不容的禽兽行为;   然而,我们又看到了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   对亲属死亡而与其妻妾发生性行为,不仅不认为   是道德上应该谴责、法律应该制止的,而且认为   收继死亡亲属(父、兄、弟)的妻妾为妻是理所当   然的,也正因如此,它才可能形成一种世代相传   的习俗。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不同的婚姻观念、婚姻   习俗,由于中原“正统王朝”与北方游牧民族政权   之间的和平相处而没有过多地显示出其对立的   面目,生活在各自社会之中的人们对自己的婚姻   模式实际上都持默认的态度。我们不知实行“收   继婚制”的北方游牧民族在入主中原之前是如何   评价中国正统王朝婚姻的政策和法律的,但我们   却了解到中国正统王朝的人们通过对这些民族   “收继婚”习俗的描述,间接地表明了他们认为这   些民族是“野蛮的”、“寡廉鲜耻的”,从而在一定   程度上满足汉族文化的“自豪感”。由于这些游   牧民族的婚姻生活似乎远离中国正统王朝的人   56   ①   ②   ③   ④另一事例是西汉衡山王刘赐的次子刘孝,因与衡山王御婢通奸,被处以“弃市”的刑罚(《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第58,中华   书局1962年版,第3097页)。   见《晋书》卷30“志”第21“刑法”,第927页。   当然,我们同样注意到,“自从姓氏失去原来的意义,同姓并不一定是同血统的标志时,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失去原义,逐渐成   为历史上的陈迹了。法律上仍旧保留这种规定,实际上已与社会脱节,逐成具文。”(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第100页。)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9页注释[1]—[7]。们,因此人们只是带着好奇而又鄙视的目光看待   它。但是,当北方少数民族崛起、民族政权强大   之际,这种婚姻习俗“狰狞面目”的故事,似乎伴   随着正统王朝应对这些民族武力威胁而逐渐为   人们所熟悉。比如汉元封中作为和亲公主的细   君(江都王刘建之女),在乌孙老单于昆莫年老时   被迫再嫁其孙岑陬的事件①。因此,当这两种婚   姻观念和婚姻习俗发生碰撞时,历史上便出现过   人们为各自婚姻模式存在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   事例②。   五、匈奴、鲜卑等民族入主中原后的态度   透过上述历史观察,我们重新审视匈奴“刘   聪事件”以及发生在入主中原的其他游牧民族政   权统治者身上的类似事件,我们仿佛对他们的   “禽兽行为”有了一丝“同情的理解”,原来他们的   民族在传统上就存在“收继婚”制,在他们的传统   观念中就没将此类“性行为”视为“乱伦行   为”———至少是儒家观念意义上的“乱伦行为”。   当这些民族进入中原以后,“收继婚”制及其观念   的残余必定还存在。也正因此,我们明白中国历   史上的其他阶段为什么从来没有像两晋南北朝   时期那样,有那么多入主中原游牧民族(或者游   牧民族化的汉人)统治者的“乱伦事件”发生。不   过,如前所述,这些“乱伦行为”与原来北方游牧   民族在入主中原前实行的“收继婚”有了一些显   著的差别,而且当事人对待“乱伦行为”的态度显   然发生了朝着否认这一行为之正当性的方向转   变③,正因如此,在“刘聪事件”中,我们看到了刘   对自己的同父异母兄长与自己亲生母亲存在   的性关系不满,也看到了作为“乱伦”一方当事人   的单氏为此“惭恚而死”。而这种变化的方向显   然与中国“正统王朝”人们对待“与亲属妻妾发生   性关系”的态度相一致。这说明了两晋南北朝时   期这些游牧民族的“收继婚”制度事实上已经在   逐步消亡,婚姻的模式和观念正朝着中国“正统   王朝”的模式和观念转变,这种转变随着统治者   态度的改变而显得更为突出,比如:   (一)太兴二年,勒伪称赵王……依春秋列   国、汉初侯王每世称元,改称赵王元年。始建社   稷,立宗庙,营东西宫。……又下书禁国人不听   报嫂及在丧婚娶,其烧葬令如本俗。〔1〕(P2735~2739)   (二)(魏高祖拓拔宏于太和七年十二月)诏   曰:“淳风行于上古,礼化用乎近叶。是以夏殷不   嫌一族之婚,周世始绝同姓之娶。斯皆教随时   设,治因事改者也。皇运初基,中原未混,拨乱经   纶,日不暇给,古风遗朴,未遑厘改,后遂因循,迄   兹莫变。朕属百年之期,当后仁之政,思易质旧,   式昭惟新。自今悉禁绝之,有犯以不道   论。”〔4〕(P153)   上述两条史料分别记载了羯(匈奴别部④)人   后赵政权(319~350)创建者石勒在政权建立之初   便下令禁止统治区域范围“报寡嫂”的行为,以及   鲜卑北魏政权(386~534)统治者拓拔宏(元宏)在   483年颁布诏令严惩收继婚的行为。透过史料,   我们清楚地看到在对待本民族传统的婚姻习俗   上,羯人石勒和鲜卑人拓拔宏的态度是一致的;   他们俨然以中国“正统王朝”的统治者自居。换   言之,他们实际上已经接受了汉民族对于家庭内   部“乱伦行为”的观念,惟其如此,才有可能通过   诏令的制定法形式严厉禁止这类行为。而这种   以制定法的形式严厉惩治“乱伦行为”,在鲜卑化   的汉人北齐(550~577)政权统治者颁布的《北齐   57   ①   ②   ③   ④《魏书》卷95“列传”第83“羯胡石勒”云:“羯胡石勒,字世龙,小字匐勒。其先匈奴别部,分散居于上党武乡羯室,因号羯胡。”(中   华书局1974年版,第2047页)   尽管在这些民族的传统之中,人们对“乱伦”(通奸)行为也进行谴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比起中国历来儒家化的正统王朝来   说,他们似乎更加宽容些。有人正确地指出:“匈奴社会之所以对已婚女子与夫家家族内男子的性行为给予一定的宽容,这与匈奴只注   重‘宗种’与‘种姓’有密切关系,即十分强调族际间的界限区分,而不十分在意族内的区分。由于已婚女子与夫家家族内男子的性行为   并不导致‘种姓’的混乱,因此,匈奴对于族际内的关系并不作过细的追究。”见武沐著:《匈奴史研究》,第115页。   一次著名的辩论发生在汉代,原文如下:   汉使曰:“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无冠带之饰,阙庭之礼。”中行说曰:“匈奴之俗,人食畜   肉,饮其汁,衣其皮;畜食草饮水,随时转移。故其急则人习骑射,宽则人乐无事,其约束轻,易行也。君臣简易,一国之政犹一身也。父   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今中国虽详不取其父兄之妻,亲属益疏则相杀,至乃易姓,皆从此类。   且礼义之敝,上下交怨望,而室屋之极,生力必屈。夫力耕桑以求衣食,筑城郭以自备,故其民急则不习战功,缓则罢于作业。嗟土室之   人,顾无多辞,令喋喋而,冠固何当?”(《史记》卷110“匈奴列传”第50,第2899-2900页。)   《汉书》卷96下“西域传”第66下记载:“匈奴闻其与汉通,怒欲击之。又汉使乌孙,乃出其南,抵大宛、月氏,相属不绝。乌孙于   是恐,使使献马,愿得尚汉公主,为昆弟。天子问群臣,议许,曰:“必先内聘,然后遣女。”乌孙以马千匹聘。汉元封中,遣江都王建女细君   为公主,以妻焉。赐乘舆服御物,为备官属宦官侍御数百人,赠送甚盛。乌孙昆莫以为右夫人。……公主至其国,自治宫室居,岁时一再   与昆莫会,置酒饮食,以币、帛赐王左右贵人。昆莫年老,言语不通,公主悲愁,自为作歌曰:“吾家嫁我兮天一方,远托异国兮乌孙王。穹   庐为室兮旃为墙,以肉为食兮酪为浆。居常土思兮心内伤,愿为黄鹄兮归故乡。”天子闻而怜之,间岁遣使者持帷帐锦绣给遗焉。昆莫年   老,欲使其孙岑陬尚公主。公主不听,上书言状,天子报曰:“从其国俗,欲与乌孙共灭胡。”岑陬遂妻公主。昆莫死,岑陬代立。岑陬者,   官号也,名军须靡。昆莫,王号也,名猎骄靡。后书“昆弥”云。岑陬尚江都公主,生一女少夫。公主死,汉复以楚王戊之孙解忧为公主,   妻岑陬。岑陬胡妇子泥靡尚小,岑陬且死,以国与季父大禄子翁归靡,曰:“泥靡大,以国归之。”翁归靡既立,号肥王,复尚楚主解忧,生三   男两女:长男曰元贵靡;次曰万年,为莎车王;次曰大乐,为左大将;长女弟史为龟兹王绛宾妻;小女素光为若呼翕侯妻。”(第3903-3904   页)律》所列“重罪十条”之“内乱”中达到了极点①。   六、从习惯法到制定法   由于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都“毋文书,   以言语为约束”,他们的“收继婚”习俗显然是靠   语言和习惯做法传承下来而为本民族人们所遵   循。正因如此,我们不妨将匈奴、鲜卑等北方游   牧民族的“收继婚制”视为是一种民族习惯法。   我们不知道当时的人们违反这样的习惯法将会   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受到怎样的制裁,但是我们   清楚“收继婚”能够在这些民族中盛行并世代传   承、成为一种“制度”,背后必定有支撑其运做的   机制。当这些游牧民族进入中原以后,这种“收   继婚”必定还流行于一些少数民族平民百姓之   中,以至于被认为对主流社会构成了某种威胁,   否则后赵政权统治者石勒、北魏统治者拓拔宏以   及北齐统治者高湛就无须专门颁布禁令了。当   这些民族所隶属的割据政权默认这种婚姻形式   时,这种民族习惯法事实上还在起作用。但是,   随着这些民族与其他民族杂居的深化,以及这些   民族所处区域割据政权对它的禁止,这种民族习   惯法已经丧失其存在的暴力支撑力量。因此,当   民族进一步杂居和融合时,当入主中原的游牧民   族政权愈来愈以“中国正统王朝”自居时,这种民   族习惯法便逐步为割据政权的制定法所取代,   “收继婚制”也逐渐让位于以汉族为代表的儒家   传统婚姻模式。而这种悄然的变化深深根植于   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之中。   我们不清楚“收继婚”具体源于什么年代,尽   管有迹象表明中国远古时代可能也就存在过“收   继婚”的事例②,但可能由于周朝宗法制度的原   因,至少从战国时代开始“正统王朝”的人们便对   这类婚姻持否定态度③。而北方游牧民族对这种   婚姻形式的普遍采用和世代相传则为我们分析   这种婚姻习俗、法律观念和法律变迁提供了有价   值的素材。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是社会的产物,   讨论北方游牧民族“收继婚”的变迁还是得回归   到孕育、滋养、改变这种婚姻模式的土壤中去寻   求答案。   “收继婚制”在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的   长期实行,诚如学者指出的,是与他们的生产、生   活方式直接相关联的:从“收继婚”的存在原因探   讨,北方游牧民族“像星星点缀一般散落在辽阔   的大草原上,彼此间遥远的距离和游牧民族的掠   夺特性造成了他们在对外呈现出极强的封闭性   的同时,对内又保持着成员间的密切接触和极强   的开放性”;〔8〕从女子的角度上看,“由于彼此间   缺少充分的交往,因而当不同部落的青年男女都   很少有机会接触和交往时,一个丧偶的妇女要想   在其他部落中寻找到一个年龄相仿的丧偶男子,   进而重新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其困难程度可想   而知,在通常情况下它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更   何况如果加上复杂的子女问题,则成功的可能性   几近于零。”所以,当一个游牧民族的女子“丧偶   后,现实生活能够给予她的选择只能是留在夫家   的部落和家族中,被其成员收继。”〔8〕从男子的角   度上看,颠沛流离的游牧生活决定了匈奴、鲜卑   等民族的男子往往不易获得女性伴侣,收继婚制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部族骨干力量外出寻求配   偶耗费的精力。此外,北方游牧民族尽管以一家   一户为基本生活单位,但生产却是以部落为单   位,加之部落人员数量的稀少,需要有牢固的血   缘纽带加强团结以应对来自自然和外来民族和   部落的压力,因此注重“种姓”的纯洁性④。   另一方面,从“收继婚”存在的形式观察,由   于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都“毋文书,以言语   为约束”,他们的“收继婚”显然是靠语言和习惯   做法传承下来而为本民族人们所遵循的。这种   现象同样源于这些民族的游牧生产生活方式,因   为这种生活方式使得文字(文书)对于匈奴和鲜   卑来说并非是必须之物,因为部落内部的成员事   58   ①   ②   ③   ④《汉书》卷94上“匈奴传”第64上记载了中行说为匈奴人“收继婚”辩护的言论,其中强调的一点就是匈奴人“恶种姓之失也”。   (第3760页)   战国时的屈原和汉代的王逸都曾经批评过夏朝时“浇曾报嫂为妻”的行为。《楚辞•天问》云:“惟乱在户,何求于嫂……女歧同   裳,而馆同爰止。”王逸对该条注曰:“言浇无义,淫佚其嫂,往至其户,因与淫乱也。”又曰:“女歧,浇嫂。言与歧与浇淫佚,为之缝裳,于是   共舍而宿止也。”转引自田旺杰:《中国古代民族收继婚探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72页。   据《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记载,舜的父亲瞽叟、后母和同父异母弟弟象三人都想杀死舜,“后瞽叟又使舜穿井,舜穿井为匿   空旁出。舜既入深,瞽叟与象共下土实井,舜从匿空出,去。瞽叟、象喜,以舜为已死。象曰‘本谋者象。’象与其父母www.qiake.net分,於是曰:‘舜妻尧   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象乃止舜宫居,鼓其琴。舜往见之。象鄂不怿,曰:‘我思舜正郁陶!’舜曰:‘然,尔其庶矣!’舜复   事瞽叟爱弟弥谨。”(第34页)有人认为,象以为舜已经死亡,象准备“取之”,实际上就是“收继婚在给他撑腰”。见田旺杰:《中国古代民   族收继婚探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72页。   《隋书》卷25“志”第20“刑法”云:“武成即位,思存轻典,大宁元年,乃下诏曰:“王者所用,唯在赏罚,赏贵适理,罚在得情。然理   容进退,事涉疑似,盟府司勋,或有开塞之路,三尺律令,未穷画一之道。想文王之官人,念宣尼之止讼,刑赏之宜,思获其所。自今诸应   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河清三年,尚书令、赵郡王睿等,奏上《齐律》十二篇……又上《新令》四十卷,大   抵采魏、晋故事。其制,刑名五……又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   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是后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又敕仕门之子弟常讲习之。齐人多晓法律,盖由此也。”   (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05~706页)不过,我们注意到,将“内乱”列入“重罪十条”的高湛(武成帝)本人却在其兄高洋死后强迫高洋的   妻子(可贺敦皇后)李氏与之发生性关系。实上也是一个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而   且游牧生活的流动性使得一切文书的载体竹简、   布帛、纸张等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累赘之物。   因此,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大致明白两晋   南北朝时期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在进入中   原之前为什么普遍实行“收继婚”,这种婚姻为什   么无须以文字的形式,而是以“习惯法”的形式出   现。然而,如前所述,这一切随着这些游牧民族   进入中原,发生了急剧的变迁。其根本原因实际   上就是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   当羯(匈奴别部)人石勒、鲜卑拓拔宏等北方游牧   民族统治者入主中原、建立割据政权进行统治之   际,当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的普通百姓被   迫进入中原之时,摆在他们面前的是一个已为儒   家思想所笼罩的强调“三纲五常”的宗法性农耕   社会:割据政权的游牧民族统治者,面临着对绝   大多数已被儒家思想所塑造的非本民族民众进   行统治的任务;而游牧民族的普通百姓却面临着   与这些已为儒家观念所征服的其他民族(主要是   汉族)民众和平相处的需要。因此,这些游牧民   族的唯一出路就是汉化(儒家化),表现在婚姻法   律观念和模式上就是本民族传统的“收继婚”的   逐步衰弱、灭亡,让位于中原主流的婚姻法律观   念和模式①。   结束语   尽管著名历史学家汤恩比从宏观角度试图   驳斥“文明源于环境”的观点,〔9〕但是中国两晋南   北朝时期匈奴、鲜卑等北方游牧民族“收继婚”习   惯法的变迁从一个侧面清楚地表明了当时北方   游牧民族———从统治者到普通民众———传统法   律观念、法律形式和法律内容在新的社会环境背   景下的痛苦转变历程,这种转变历程揭示了一个   简单的道理: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一定程   度上还是决定了该民族法律存在的形式、法律的内   容以及人们的法律观念。因此今天,当我们把目光   转向中国和国际上众多的民族(包括人数较少民   族)的传统法律形式、法律内容和法律观念时,我们   相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伴随着这些民族生活方式   的逐步变迁,它们的改变必定正在发生。   〔参考文献〕   〔1〕(唐)房玄龄.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汉)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   〔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张晋藩.魏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北齐)魏收.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9.   〔6〕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7〕(汉)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8〕武沐.对匈奴收继婚制度的再探讨———匈奴婚姻制度研究之   一[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5(3).   〔9〕[英]阿诺德•汤恩比.历史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   Law in Transition for Nomadic People of North China during   the Jin,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SHENShou-wen   (LawSchool, Yunnan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091,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changes in the levirate customof the northern nomadic peoples represented   by the Xiongnu and Xianbei after their migration to the central plain area during the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aw in transition for nomadic people ofNorth China and clarifies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reasons of such changes.   Key words: nomadic people; levirate custom; transition   〔责任编辑:袁国友〕   59   ①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中国后来的朝代中,存在“正统王朝”将“收继婚”合法化的个别事例(比如元朝),而且在“乡土社会”中仍   然存在着“收继婚”现象。这种现象,恰如学者所言:“收继婚之普遍民间实始于元。而尤以农村及边远地区为盛。此俗与中国传统之道   德观念相冲突。明清两代律令又屡禁之,而始终不能少革,其故安在?一言以蔽之,曰,贫而已矣。蒙元入侵,中国人民惨遭掠夺,社会   经济,被毁无遗,而民间婚嫁,仍循前代遗俗,非财不得,于是势迫于此,不得不袭元人收继之法,以减轻聘财之费。行之既久,以成俗,遂   无有知其非者矣。”(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卷三,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72页。转引自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70页。)不过,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仍然清楚,除了极个别朝代(元朝)外,这些“收继婚”都被认为是违法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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