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两制”筹资模式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结构的人群,制定多层次的筹资和报销政策,可以满足同一区域内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众的需要。同时,“一县两制”筹资模式对不同收入状况的人群实行不同的筹资标准,如对收入较高的人群征缴自付保险金多,而一般无稳定收入的人口则缴费较少,对一些较为贫困的个人给予全额拨付。因此,“一县两制”筹资模式的作用,概括来说就是,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整体筹资水平,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三、“一县两制”可行性理论论证
对于农民而言,“新制度”是否可行,很大程度上在于该制度能否带来相对于“原制度”更大的益处,在多大程度上带来益处,或带来益处的同时要承担多少损失的风险。参加哪种制度,对农民的区别在于个人出资与得到补偿的差额的多少,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个差额为多少才使得参加“新制度”的农民受益更大,我们称这个使得参加 参加“原制度”的一位农民发生补偿金额C时,需有①农民的基金垫付;参加“新制度”的一位农民发生补偿C′时,需(也即××),参加“新制度”的农民的基金垫付,不难看出,n ≤ m 所以在相等的医药费用情况下,参加“新制度”的农民需要垫付的人数永远小于等于参加“原制度”;参加两种制度在相等情况下所得补偿总额为(C′-C),只有当C′-C = 2(1+P)R-PR时,即C=时,农民参加“新制度”得到的补偿与交纳资金正好相等,所以这就是农民选择“新制度”的得失平衡点。
例如,假定R=10,P=3,如果补偿总额为2 000元,在“原制度”下,则需要有2 000/(10+30)=50位参合农民的基金垫付;如果在相同的医药费用下,参加“新制度”的农民的补偿总额为C总′=C总 =3 000元,n =m/2时,则3 000/2(10+30)=37.5位农民的资金垫付;
假如,n =m/2,P=3,R=10,由上面公式C=,C=100,可得出在“原制度”下能获得100元补偿费用时,参加“新制度”与参加“原制度”是等同的,也就是说,n =m/2 时,“原制度”下能得到100元的补偿,“新制度”下农民可得到150元补偿,而两者的差值正好是参加两种不同制度所交费用的差值。所以说C=,是农民选择“新制度”的临界点。“原制度”下多于150元的补偿,参加“新制度”就是比“原制度”更受益的选择。
四、一县两制”可行性实证研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与经济条件是分不开的,筹资水平的确定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密切相关,个人交纳资金数额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生日祝福http://www.qiake.net/ 适当。通过到石家庄A市农村调研得到的第一手材料,可以认为,目前农民已经具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济条件,也基本具备参加“新制度”的经济条件。2007年石家庄A市农民人均筹资水平是30元,个人交纳10元,国家补贴每位参合农民20元。访谈过程中,农民对此标准,普遍认为是比较低的,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有的甚至认为补偿的这点钱根本帮不上什么忙,愿意通过多交钱的方式来获得多补偿,只要按正常操作过程,违规现象少些,农民还是愿意接受“新制度”的。
资金来源和筹集方式都是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瓶颈”。不管是旧的农村合作医疗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来实行“一县一制”。因此,“一县两制”作为新生事物,必然会受到各种障碍,这种障碍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质疑,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但我们前面的论证表明,“一县两制”的筹资和补偿模式,对所有的参合农民来说均具有良好的公平性,对国家和个人来说,相对“一县一制”而言都有更多益处,具有较好的可行性。“一县两制”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补偿水平。
“新制度”的农民比参加“原制度”的农民受益更大的“差额的多少”为农民的得失平衡点。下面我们将分析农民的得失平衡点。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