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怀疑权是落实知情权的先决条件,它可以防止知情权的虚化,而落实知情权又是政府取信于民的先决条件.在去年的"宝马撞人案"中,法院对这起造成1死12伤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两年、缓刑三年.[5]这一结果使舆论大哗 ,进而对到底有多少案外力量干预事情的进程的猜测与日俱增,网上也谣言四起.到今年1月10日晚,哈尔滨市政府新闻负责人才正式发表谈话,对已宣判的"宝马撞人案"正在进行严肃认真地调查、复查工作.[6] 此时我们可以想象,若没有媒体发挥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若没有网络的公开质疑,对于被宝马车撞死的受害者家属都不申诉的案子,上级政法机关会不会马上重新调查?怀疑,迫使有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关方面不能再继续保持沉默,因为沉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怀疑,产生更加无法预测的后果,所以公开和透明就成了唯一明智的选择. 但是,新闻记者要真正行使"无过错合理怀疑权",还会遇到"名誉侵权诉讼"的障碍.在此有必要向未来可能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推荐一条符合"国际惯例"的原则m无罪推定原则m如果原告是政府、官员或者公众人物,那么他们不仅要能够证明记者的报道与事实不符,证明报道对他们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还要证明被告有"主观的恶意",即在事先已经知道不是事实或者有核实的条件而蓄意不加核实,故意诽谤.否则的话,法院就只能推定记者是在善尽自己的义务,因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另外,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中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能侮辱内容,不应当认为侵害其名誉权"[8]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和高院的解释,并不是对原告的不公平,而是因为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可能攸关公共利益,因此要加重他们的举证责任,减少他们的隐私权,以防止他们滥用权力牟取私利. 第三是批评建议权.开展舆论监督,针砭社会弊端,维护民主法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工作者的神圣职责.[9]对各种违法乱纪、侵害党和人民利益的丑恶现象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行使批评建议权,以成为"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同时,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批评建议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也离不开社会各方面和党政机关的支持. 去年10月20日《人民日报》刊登了记者何小燕采写的《发生在牡丹江市爆破线厂的怪事》一文,批露该厂厂长兼党支部书记丁玉芝,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依然大权在握,在取保候审期间擅自将集体企业资产悄悄转让.消息见报第二天,丁玉芝被撤消党支部书记职务.11月27日牡丹江市委给人民日报送去"关于《怪事》一文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复函",表示"虚心接受和欢迎《人民日报》批评和舆论监督."并表示要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10]这次批评报道所以取得这样的效果,主要是由于当地党政机关的重视和支持.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这样.由于认识上的和其他的原因,有的地方对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不仅不予配合,还设置各种障碍加以抵制,甚至对采访调查采取刁难和敌视的态度.这就更需要我们在进行舆论监督时,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以法律为准绳,以"三贴近"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着眼于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增强团结,维护稳定.既要对丑恶现象和腐败行为嫉恶如仇,又要掌握政策,以理服人;既要指出我们前进中的问题,又要分析问题的实质和产生的原因;既要反映人民群众的疾苦,又要使广大人民群众受到鼓舞,看到希望. 第四是人身安全保障权.据记者无国界组织1月6日在柏林发表报告指出,2003年全世界共有42名记者在执行任务时遇害,比2002年多11人,创1995年以来记者年殉职人数最高记录.根据这份报告,除战争和武装冲突外,记者因揭露腐败事件或犯罪事实等而遭报复并被害现象时有发生,记者在执行采访任务过程中被拘押、审问、逮捕,甚至殴打的事件仅记录在案的就约有1460起.[11]为了获知真相并将他们原原本本地告诉公众,有的记者蒙受诬陷身陷囹圄,有的记者倒在战场的硝烟中,有的记者死于黑恶势力的枪口下hh他们用自由、鲜血以至生命记录历史,维护职业的尊严与荣耀.这就是记者的职责所在,也是新闻职业的崇高所在.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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