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迅猛发展,受寿险保障的除被保险人外,还有保险受益人,如何使受益人的受益权得到切实保护,这是使保险市场进一步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本文将重点讨论有关保险受益人的相关制度问题。
一、保险受益人的概念 保险受益人的概念在我国的《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学界对此概念却不持一致肯定的态度,陆续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南开大学朱铭来主编的《保险法学》认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求权的人”。[1]该概念的特点就在于采取的是一种广义的理解,默示的认定财产保险享有与人身保险同样适用的保险受益人的制度。史振郭教授主编的《保险法新论》就认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事件发生以后,有权获得保险给付的人”。[2]这项概念则尊重了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受益人制度仅适用于人身保险的规定,不足之处在于它回避了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这么一个问题。而依《法学词典》 的定义,受益人是:“根据保险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该概念则过于宽泛,上述两处不足都有表现。总结了上述的概念,笔者认为上述的争议点集中在制度应用的范围、主体的范围以及产生方式。我们首先应当注意区分学术概念与法条概念,这是我们明确概念的前提。很明显,我国的《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受益人的概念是法条概念,它处处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当然它的立法不足之处也是存在的,下面将进一步探讨。其它的则都为学术概念。 (一)、在世界范围内,保险受益人的概念通常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法学词典》中取的是广义,除了人身保险外还包括财产保险中的受益人。许多发达国家也采用的广义。但我国保险法取狭义,仅限于人身保险。虽然在财产保险的领域较少出现受领给付的是第三人,但鉴于在保险合同中同样强调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及适应实践中新的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将保险受益人制度引入财产保险当中来。 (二)、有关主体的问题,通常的观点认为受益人存在三种情形: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注明的享有受领给付的第三人。但有学者对被保险人也能成为受益人产生质疑,但笔者还是赞同第一种观点,本文将在后面将探讨,这里就不赘述了。 (三)、产生的方式。产生方式应该有两种,即指定受益方式与法定受益方式两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投保人指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受益人产生的方式 (一)、指定受益方式 我国《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该条明确对定了保险受益人产生的方式为指定产生。这种指定属于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依赖与对方的肯定而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为了避免出现不道德等恶意动机的产生,法律还有补充条款即:“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在世界各国的保险界中是普遍的做法。那是否存在其它产生受益人的情形? (二)、法定受益方式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以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收益权,没有其他收益人的。此法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享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该条如何正确理解,有学者认为有以下两种思路: 1、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3]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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