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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受益人制度相关问题的探讨
笔者同样赞同第一种观点。虽然继承人的继承权与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的受益权都是对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占有,但两者的本质区别: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是基于寿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其受益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因为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债务,而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分割继承权,作为继承人则必须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责任。按照上述的理解,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被保险人死后保险金的给付行为可以认定为法律所赋予被继承人应当成为该项制度下的一种受益方式,即默示的法定受益人。因此,笔者认为在法律事实上存在法定受益方式的情形。
 

三、保险受益人存在的主体情形
保险合同的主体通常分为两类,一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关系者,这类主体称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要保人;二是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关系者,即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那是否以上的两类在字面上未挂有受益人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都能成为受益人呢?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没有规定资格限制条件。自然人、法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自然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甚至有学者认为胎儿也可以成为受益人。法律也并没有要求受益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血缘亲属关系。从本质上讲,受益人就是享有保险合同上所规定的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即可享受领取保险金的权利,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履行本职责范围外,理应可以兼任受益人的上述权利,因此,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笔者也赞同。
 

参考文献:
[1]朱铭来:《保险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51页
[2]史振郭:《保险法新论》,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第66页
[3]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6月第1版,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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