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差别的工作岗位上获得的双重劳动身份,即一身兼两职。双重劳动关系的出现与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极深的渊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由国家统一安排就业,到1980年8月,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在国家兼顾规划和指导下,实施劳动部分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略称"三结合")的就业方针。这就意味着就业形式渐渐出现了自由化,一部分人有条件自己寻找工作岗位。而通过自己的起劲找到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并无解决原来国家分配的工作,于是,这一批劳动者就具有了双重劳动关系。
还有一批人是根据国家的特殊规定所产生,原劳动部在1996年的《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若干不懂的题目的报信》中规定,"已享受养老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历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务。"于是,这部分人成为国家明确保护起来的拥有双重劳动身份的劳动者。
二、双重劳动关系的成长和表现
跟着中国体制鼎新的扩展和深入,双重劳动关系的表现愈来愈多。一方面,国家对就业的自由度愈来愈松,自谋职业者愈来愈普遍,另外一方面,原来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都没有获得清理,于是,积聚了愈来愈多的双重劳动关系。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稳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劳动合同"。至此,中国的劳动合同轨制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正式稳固建立,并且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轨制的强制推行本来为双重劳动关系的清理提供了靠得住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现实操作中大量企业并无严酷依据《劳动法》执行,特别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施行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规避保险费的缴纳,这就更加助长了一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所以,《劳动法》并无起到清理双重劳动关系的作用,反而由于社会保险轨制的强制推行和愈来愈多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就业市场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优势,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降反增。
三、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制现状
现行法律并无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禁止性的规定,但是双重劳动关系差别于兼职,后者的规模更为宽泛,既包括存在两个劳动合同(包括事实劳动合同),也包括某些在保留一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另外一种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并不与劳动合同关系相冲突。而仅仅从某些侧面隐约流露某种倾向。 [1] [2] [3]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