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会计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2. 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上述所列行为有关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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