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员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行为
(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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