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刷开户登记证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处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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