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2008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认为一体式配电间(街坊站)属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6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某小区内一体式配电间(街坊站)归某小区全体业主全体共有。
原告认为,既然法院终审支持了被告之诉请,那么未经规划的分体式变电站因其非规划公共实施,不应属于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而属于原告所有。目前,该分体式变电站被某小区全体业主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故原告请求确认某镇某路186弄某小区的分体式变电站属原告所有,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从2007年3月1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某小区内分体式变电站的3000元每月的使用费。
对其主张,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原告向本院提供法院判决书二份。
被告上海市南汇区某业主委员会辩称:分体式变电站及一体式变电站的性质都属于公用设施,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对二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基本的案情,认为,根据物权法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本案讼争的分体式变电站虽在规划时未规划作为公用设施,但后在小区的实际投入使用过程中,原告作为开发商已经将分体式变电站作为小区供电的公用设施交付小区业主使用至今,对此事实原、被告均无意见,故实际已经作为公共设施的分体式变电站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属于某小区全体业主所有。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确认位于某镇某路186弄某小区内分体式配电间产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从2007年3月1日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某小区内分体式变电站的使用费(按3000元/月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