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 综观世界上的竞业限制制度,在经济贸易中,能够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主要有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科技人员、生产工艺管理人员、以及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以及掌握关键客户的市场营销或采购人员。因为他们的权利与职责为他们提供了接触公司信息的平台,由此也产生出对这类人员的规定与限制,防止公司商业技术信息的外泄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所以竞业限制制度因各类技术管理人员的职位与公司的管理风险应运而生。因此有必要先介绍公司法中对竞业限制制度的规定,然后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到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规定中去。我国2005年出台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这部法律的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规定了公司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包括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与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勤勉义务。在两种义务的前提下规定了相关人员的具体义务,即第149条的规定。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不仅应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而且应在个人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以公司利益为重,服从公司利益。而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和高管需以合理的注意管理或控制公司事务。《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中共8项的规定是对忠实义务的详细规定。 《公司法》第149条具体规定了董事或高管竞业限制义务。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采取怎样的惩罚,包括有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责任承担,而新公司法仅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担对公司所造成的损害和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为公司所有。同样地,在企业与普通劳动者之间也存在基本的忠实义务。企业劳动者和本单位具有劳动关系,这些决定了企业在职劳动者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就是建立在这种义务基础上。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规定 考虑到高层人员接触公司机密的情况比其他人更容易出现,出现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可能性更大,所以在公司法中,用法定的竞业限制来约束公司高层人员。但是,不能否认的是除了公司高层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之外,普通劳动者也是有机会接触。所以只是约束公司高层显然是不足以防范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窃取的风险。因此考虑到相关人员的可能性与风险性,规范竞业的约束同样可以适用在能够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中,更大范围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在我国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与劳动合同法的“竞业限制”相比,按照通常的字面理解的话,“禁止”相对于“限制”来说约束的程度更深,使用过程中应该更加谨慎。由于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关系,涉及劳动者的权利,在此部法律中用“竞业限制”而没有使用“竞业禁止”,相信是因为劳动者是经济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如果以竞业禁止的制度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会在最大程度上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生存的权利,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词语是“竞业限制”,而不是公司法的词语“竞业禁止”。 [1] [2]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