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继续加强责任分解、考核、追究等关键环节,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学院及各二级单位(部门)党政领导班子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
;把党内监督与工会监督、教代会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对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3.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会向全体党员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制度;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坚持党员主体地位,保证党员行使各项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务公开;逐步完善学院及各二级单位(部门)政务公开,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层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4.积极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范行政权力;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制止私设“小金库”,加强对二级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指导和审计;加强对各类项目审批以及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监督;认真做好各类招生的全程监察工作。
5.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组织处理范围,规范组织处理程序,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对确有问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应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措施予以处理;对不履行责任而构成违纪的,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
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重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方面信访举报的处理,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发现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的苗头与倾向时,要及时提醒和教育,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批评教育;要剖析典型案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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