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质检部门在流通领域是否有监管权与执法权?我认为,在实际履行职能工作中,干过头、没干好和没有干都是不称职的,不应该的。按照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一般有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两种取得方式:第一种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执法主体的职能、职权、活动方式等职责范围,例如国务院、省政府的“三定方案”对质监部门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的规定;第二种是由单行的实体法作出规定,即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执法主体管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对质检部门职能范围的划定。下面本人就通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取得的两种方式来分析质监部门是否有流通领域行政执法权。
二、对调研中产生的不同观点的分析
针对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执法所遇到的阻力以及一些处罚销售商的案件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情况,质监人找了一些理由为质监部门进入流通领域寻找法律依据,一是认为国务院“三定方案”是在工商与质检总局层面的分工,不适用于地方的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二是监管权与执法权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国务院“三定方案”将流通领域的监管权划归工商,但是没有将执法权划归工商。这两个理由均为我们提供了不错的视角,但是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还需求证。首先,对于第一个理由而言,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是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有权对于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定,质监部门是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其机构设置与职责必须和总局一致,否则行政机关的上下统一性便不复存在。而且,“三定方案”的文件也下发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一个行政命令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来调整各自辖区内工商与质监这两个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能。对于第二个理由而言,我们以为,执法权是从属于监管权的一种行政权力,没有监管权的存在就不会由执法权的存在,这一点我们从《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到证实。这应当是一个无需证立的原则,当然,实践中也出现监管与执法分离的现象,但这已经脱离了常态,也给管理带来了混乱。
(一)、从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角度廓清质监在流通领域的监管权。
1、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有计量、标准化等质量监管之外的监管权。国务院“三定方案”在调整职能的规定中是将“商品质量”监管权划归工商,但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管范围并非仅限于质量监管,而且流通领域的商品也并非只存在质量问题以至于可以根据这个唯一性思维将“三定方案”中的职能调整转换解释为“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而忽略监管范围的多元性。如果从监管范围的多元性来分析,我们会发现,根据有关的专门法规或者规章,流通领域的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标准化、计量、纤维监督及检验、特种设备、以及3C认证等的监管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权理所当然属于质监,而工商是没有法律授权的。或许有人会反驳:无论是标准化、许可证还是3C认证,说到底它还是用来规范产品质量的,因此质监对于流通领域还是没有监管权。虽然说根据《宪法》第八十九条以及《行政处罚》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这个反驳在任意的扩大“三定方案”的职能分工范围,似乎更多地在利用“三定方案”来修改众多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于监管主体的授权性规定,而把本来工商不具有监管权的领域也授权给工商,其理由不具备任何的合法性,而且顺着这个思路来分析,其荒谬性立显:商标难道就不具备质量的因素了吗?驰名商标不正是质量好的体现吗?要知道在立法和司法上,一个法律部门是如何细分出一部部子法的,我们不能用学理上的法律体系去混淆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部门细分。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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