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从职权法定的原则讲: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权当属工商部门无异,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任何规定的出台都有其特定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体现着制定者的初衷并具备相应的可操作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划分规定的目的是分确两个部门的职能,避免相互冲突,提高行政效率,但是生产和销售本来就是不可分开的,所谓剪不断理还乱,这是规定本身的缺陷所在。在此背景下,相关部门对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就成了行政和司法的关键。而理解和把握方向和标准是什么?我想,应该除了从规定出台的目的来理解也更应该从这项规定执行效果上来判断。打假如打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只要是老鼠,无论何时何地,我们不会嫌打它的人多,同样打假是政府职能,无论是质监还是工商,只要是合理合法,老百姓肯定拥护和支持。当然政府的打假活动有严格的规范,这一点自有法规约束,勿用赘言。对售假者而言,质监力量的参与,尤如高悬的达克摩斯之剑,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考虑违法成本和风险指数,从而法制得到贯彻,公正得以维护,而最终的受益者是消费者。一个透明高效的社会必定是个性张扬、充满竞争的社会,执法也不例外。 上一页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