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1)56号文件仅是国务院依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国家质检总局这个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作出了规定,而没有对省级及省级以下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职责作出任何规定。但是,甘肃省人民政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于2001年对甘肃省质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甘政办发〔2001〕36号文件):甘肃省质监局对市、县(区)两级质监局及其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组织查处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质量等违法行为。2003年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省质监局联发的甘机编办通字〔2003〕62号文件,对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三定方案”作出规定,重新核定并再次赋予各级质监局查处流通领域质量问题的职权。另外,国家质检总局[2003]509号批复在引述国办发[2001]56号文件核心内容的基础上,对地方质监部门有关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权限作出了这样的行政解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其职能可以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质检部门在流通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肩负有计量、标准化、产品质量、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认证监管等5个方面、共计40多项条款的监管职权。
在计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及《甘肃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有6个条款规定质监部门具有对计量器具的许可、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流通领域中销售、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流通领域使用的衡器具、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水表、电表、燃气表的执法监管,属于质监部门的职能范围。
在标准化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共有6个条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执法主体,行使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备案,以及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查处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如非B型啤酒瓶、公共场所安全标识、建筑用螺纹钢等项目的监督,以及棉花质量监管、服装纤维含量的监管等。
在质量监督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共有17个条款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对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在生产许可证监管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共有4个条款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在认证认可监管(“3C”认证)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共有3个条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其他方面: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发布的部门规章,要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流通领域的执法监管职责。一是三包问题监督: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免检产品监督:依据《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三是中国名牌产品监督:依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四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是QS及产品标识标注监督: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五是原产地域保护监督:依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六是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监督: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七是产品防伪监督:依据《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八是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九是商品条码监督: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十是组织机构代码监督:依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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