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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是否有流通领域行政执法权的调研报告
 2、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具有专项执法权。“三定方案”将质检总局的十六项职能中的最后一项职能规定为“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在机构设置部分将执法监督司的职责规定为“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比如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由质检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的食品、棉花等专项打假活动,就属于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交给质检总局承办的具体事项。所以质监部门有权在流通领域开展专项打假。针对这个问题,国家总局也作出了多个批复,下面简单摘要几个:2002年9月10日国质检法函〔2002〕629号明确答复,根据“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质监部门有权在流通领域进行食品专项执法;2003年7月2日国质检法函〔2003〕509号明确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质监部门有权对加油站进行专项执法;2003年8月13日国质检办法函〔2003〕318号明确指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旅游市场打假打非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38号),质监部门可以在流通领域对汽车与摩托车产品进行专项执法。当然,有人认为国务院交办的这些事项都是有时效性的,根据我们对上述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的检索发现,有的专项论文网http://www.751com.cn/   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整治是有时限的,而有的则没有,这就需要国家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对于我们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有专项执法权的事项进行清理,以廓清我们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进行专项执法的范围。

  3、对工商在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管权与执法权的再解释。国务院“三定方案”在工商职能调整中的其他事项这一部分明确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移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处理。根据这条规定,我们以为引入“环节”这个概念作出以下的解释是不会有任何异议的: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都具有执法权,其执法权的分工就是质监部门查处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工商部门查处流通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什么是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什么又是流通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呢?我以为,所谓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是指假冒伪劣产品系生产环节的生产者制造的,流通领域的销售者不存在主动的造假行为,只是从生产者那里进货再销售;而流通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是指生产环节的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流通环节的销售者将该批产品购进之后再进行造假行为,或者流通环节的销售者完全自己制造假冒伪劣产品。

  首先,这一点可以从《产品质量法》中找到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以及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生产者不得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该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以及三十九条则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而对于销售者从生产者处购买生产者制造的假冒伪劣产品再销售的行为,《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明确的禁则,只是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此行为应受处罚,按照何条款处罚又未作规定,国家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销售者的此违法行为对应《产品质量法》的四十九条至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

  其次,更为重要的依据则是法理上的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论。主体是法律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主体的不同会导致法律行为的定性不同,这一点在刑法上体现得非常明显。刑法上基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有关于身份犯的规定,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在刑法上是课以不同罪名的,而且刑罚幅度也是不同的。同样的道理,我在上文提到的《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禁则规定就是对身份违法行为的规定。因此,从这一点而言,“三定方案”中规定“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是完全按照构成要件理论从主体上区分的,所谓生产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就是指的流通环节出现的具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系生产环节的生产者所制造,而流通环节引起的质量问题则是指流通环节出现的具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系销售者制造。而当下流行的“流通归工商、生产归质监”的观点则是按照生产、销售的产品流程来划分的,其完全忽略了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理论,也完全忘记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二)、从甘肃省“三定方案”的角度来看我省质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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