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
乙方:xxx教授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有关聘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客座教授,乙方同意接受聘请。
二、甲方需要乙方来甲方为“律师刑事辩护实务高级研修班”讲课时,应当在讲课之日30日前和乙方沟通并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甲方承担乙方为讲课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用,妥善安排乙方讲课期间的生活,并支付乙方一定的讲课费用。
四、乙方讲课的讲稿和甲方录制的乙方讲课的视频资料的著作权为乙方所有,但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在其专用的公益博客和专用公益网站上公布或者播放。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的讲稿和视频资料结集出版图书或者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双方必须就甲方是否支付依法稿酬或者支付稿酬的金额达成一致,并且在乙方签署书面授权文件后,甲方方可出版图书或者制作录音录像资料。
五、本协议有效期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自签字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 乙方(签字):
签字:
20011年11月 日 2011年11月 日
附件四:湖南公益律师学院聘请客座教授协议书
(聘请国内最著名的30位刑事辩护律师使用)
甲方: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
乙方:xxx律师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有关聘任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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