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客座教授,乙方同意接受聘请。
二、甲方需要乙方来甲方为“律师刑事辩护实务高级研修班”讲课时,应当在讲课之日30日前和乙方沟通并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三、甲方承担乙方为讲课发生的交通差旅费用,妥善安排乙方讲课期间的生活。乙方为表示对甲方公益教学活动的特殊支持,不收取甲方的讲课费用。
四、乙方讲课的讲稿和甲方录制的乙方讲课的视频资料的著作权为乙方所有,但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在其专用的公益博客和专用公益网站上公布或者播放。
甲方如果需要乙方的讲稿和视频资料结集出版图书或者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双方必须就甲方是否堆乙方支付稿酬或者支付稿酬的金额达成一致,并且在乙方签署书面授权文件后,甲方方可出版图书或者制作录音录像资料。
五、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六、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 乙方(签字):
签字:
20011年11月 日 2011年11月 日
附件五:湖南公益律师学院一期发展规划(要点)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
杨金柱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创办“湖南公益律师学院”,为了在三年内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以便申请正式设立,特制定湖南公益律师学院一期发展规划(要点)。
湖南公益律师学院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前已获得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的100万元捐赠款作为注册资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已承诺在三年筹设期间每年捐赠50万元作为办学资金。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已和湖南大学法学院签订合同,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在三年筹设期间每年捐赠5万元作为湖南大学法学院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奖学金,湖南大学法学院则提供模拟法庭作为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在三年筹设期间的教学场地(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需支付场地使用费)。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已和国内刑法学、刑诉法学界最权威的20位教授(研究员)以及国内刑辩律师界最著名的30位刑事辩护律师拟签订协议,聘请他们担任客座教授。故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已经解决了资金、场地和师资力量三个办学的必要条件,已完全具备了办学能力。
根据上述情况,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只要在三年筹设期间建设好综合教学楼,即符合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可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以申请正式设立。为此,湖南公益律师学院(筹)对在三年内建设好综合教学楼做出以下规划。
一、综合教学楼的投资主体为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将独家承担综合教学楼的全部建设费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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