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最大诚信原则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还体现在保险理赔和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信赖被保险人主观上有为索赔而充分举证的意愿,在一定程度上推定,被保险人提交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具有真实可信性,保险人除非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则,必须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核定保险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决定,保险人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并非因为保险人发生侵权或者违约等不法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说,保险是与过错民事责任无关的经济补偿制度,是一种无过错责任。[2]因此,承担证明责任和理赔责任是保险人应当预见的风险,这就要求保险人必须为此做好全面而充分的准备,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赔付。
2.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在保险法理论的发展上十分重要。对被保险人来说,保险可以为他们带来经济和心灵上的双重慰藉。一方面,保险的职能来看,其根本职能就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3]保险能够通过转嫁风险、分散风险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这是保险活动较之一般民事法律制度的独特之处。另一方面,保险虽然在事实上未必能预防或者阻止“不确定事故之发生”,但是透过保险,即使不确定事故发生,其损害亦因为可以经由受领保险给付,而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从而消除或减少心理上的恐惧感。[4]
但是,在保险合同的关系中,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其对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标的信息的占有平等。[5]由于保险关系双方在信息获得的途径、手段以及对保险认知上存在落差,为公平起见,应当由保险人来承担这种落差的不利益,如此,才能保障被保险人怀有的合理期待能够得到实现。实践中,美国的法官和陪审团就更倾向于支持被保险人对抗强大的保险公司,在他们看来,被保险人容易受到欺辱,他们应给予被保险人父亲般的关怀。[6]
3.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我们注意到,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证明责任作出的非强制性规定有可能使被保险人面临道德风险的考验。部分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金,可能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或制造虚假事实,故意不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顺利取证,最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为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法律对被保险人也作出了相应的安排。如果被保险人作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其将受到相应的惩罚甚至严厉的制裁。如,对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定损的,对这部分无法确定的损失,保险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又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果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料或者其他证据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已经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保险人必须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用以骗取保险金的,将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对被保险人来说,如果不如实充分履行证明责任,企图借助自身在证明责任的承担上受到的法律优待而攫取非法利益,后果将会非常严重。
可见,保险关系的当事双方看似不均等的证明责任是通过加强对被保险人违背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而予以平衡的,是一种以刑罚为后盾的证明责任机制。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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