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保险人深化保险服务和管理
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仍属以抢占市场份额为重心的粗放型经营模式,以客户为重心的精耕细作型经营模式尚未形成气候,加上多数保险人的营销团队和理赔团队严重脱节,导致被保险人屡屡遭遇“理赔难”的问题。新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旨在通过强化保险人的证明责任,敦促其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得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通过向保险人施加证明责任的压力,唤醒保险人对保险产品售后服务质量的反思。事实上,保险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与其本应发挥的举证能力相适应的。
保险人提升自身服务层次和质量是保险业发挥社会职能的本质要求。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保险企业应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包括社会保障管理、社会风险管理、社会关系管理、社会信用管理,达到减少社会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目的。”[7] 由于保险区别于其他民事活动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具有分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公益性因素,因此,在保险理赔或保险诉讼中强化保险人的证明责任,对加快保险服务的转型、保险人素质的提升、社会管理能力的深化以及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保险财产损失的证明方法 由上述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来看,保险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能力强弱将直接影响诉讼结果。在保险理赔或保险诉讼中,保险人一般都有相对明确而有效的定损方法。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很多保险人常常想方设法将证明责任推向被保险人。我们认为,保险人必须首先树立对自身证明责任的正确认识,加强培养对保险财产损失证明方式的敏感度,不断地在保险服务中有意识地发现、总结证明方法,从而持续提高自身的举证能力。
以下是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的有助于保险人履行证明责任的一些建议和方法,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同大家进一步探讨保险人应对保险理赔和诉讼以及实现自我转型升级时可以借鉴的一些证明方法。
(一)事故发生后及时、充分的现场勘查和记录 保险事故发生后,核实财产损失额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助被保险人消除、减轻灾害损失,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为下一步核实财产损失做好准备。
以企业财产险为例,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保险事故发生后残余的存货、机器、设备等动产转移至安全地带,派遣调查人员协同企业内部人员对此类财产进行分类、盘点、核实,并制作财产损失清单。对房屋、厂房等不动产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及时通过拍照、录影、录像的方式将第一现场的原始状态记录下来,对屋顶、墙壁、墙角、地面、门窗、救生通道、水电安装设备、地下通道等进行重点勘验。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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