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值得保险人注意的是,应当要求被保险人从旁协助,并要求其对相关书面文件、照片、影像制品进行确认。为了保证勘验、调查的结果具有公信力,可以及时通知公安消防机关、防洪、防震、气象、水利等专业机构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并出具书面证明,同时,还可以聘请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就统计数据制作书面的评估报告或者审核报告。以企业财产险为例,保险人可以考虑结合损失清单和被保险人的资产负债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能够证明其资产经营状况的相关文件制作相应的财产损失审核报告。
(二)建立事前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一般认为,保险人的证明任务主要在于对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故损失定责定损,但是,在上述过程中我们发现,事后定损相对比较消极,加上证据的搜集难度比较大,一旦搜集不能或者不充分,保险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在财产保险关系中,保险财产往往处于被保险人控制和掌握之下,而此时财产灭失的风险却已经转嫁给了保险人,这种标的物和风险不属于同一主体的现象会引发保险人的善意道德风险。[论文范文http://www.chuibin.com/ 8]此时,对保险人来说,保险财产的价值很不稳定。加上实践中,我国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又多存在“重保轻防”、“重赔轻防”的现象,导致许多财险公司的成本率高于100%,整体盈利不强。因此,保险人应当有意识地通过合同安排及其他方式建立事前风险防范机制,保证保险人能够随时掌握保险财产的信息。
1.加强对保险财产的实时监测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协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被保险人每月向保险人通报有关保险财产变动的情况。
以企业财产险为例,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按月或季度提交资产负债表等证明财产状况的文件,或由保险人派遣专员于每月固定时段向被保险人统计保险财产数量和价值的变动信息,对相关财产进行核查,以便保险人及时掌握有关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账外资产等方面的信息变动情况。
具体来说,对动产的审核,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主动审核或者要求被保险人主动提交企业资产负债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报表以及买卖合同、运输单证、仓储单证等原始凭证,从而达到对企业动产流动情况和企业经营数据的监控。实践中,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操作并不规范,此时,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规范的财务报表或者更适于保险人审核的财务报表。保险人要注意审查财务数据是否保持一致或者差额是否属于可控范围内,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要求被保险人对此作出书面解释。对财务状况不明确的地方,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对此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保险人应当注意及时将这种解释和说明生成书面文件并予以留存。
对投保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的审核,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该不动产的说明文件(如能够反映不动产构造、使用资料、结构、面积、造价等信息的合同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产权凭证以及能够证明该不动产适用于生产、制造等其他使用目的书面文件(如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必要情况下,保险人应主动进行实地勘测。针对一些投保在建工程的企业,保险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期内在建工程转化为固定资产的,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实时监测可以保证保险人及时了解保险财产的状况。通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配合,保险人能够基于被保险人真实的经营现状和经营数据对财产风险作出合理的预期和评估。
2.深化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防灾防险的信息,加强风险预警,如通过短信预警、传真预警等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派遣专员或者聘请专业团队协同被保险人对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坏、灭失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安装防护措施,消除隐患,保障财产安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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